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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政办发〔2017〕1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实施意见

2018-04-13 11:04:24 点击数:

             盘政办发〔2017〕12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品牌提升工作,打造盘锦知名品牌,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质量强市战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品牌提升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85号)精神,经市政府七届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部署,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企业、市场、政府和社会各方面作用,积极构建政府培育、企业争创、社会促进、舆论宣传、价值评价、法律保护“六位一体”品牌提升工作格局,全面塑造盘锦品牌新形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强化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品牌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品牌提升的内生动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夯实品牌提升的质量基础。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消费需求,提升供给质量。通过重点领域品牌创建,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坚持政府培育。加强品牌发展战略研究和规划引导,完善政策体系,夯实质量技术基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品牌培育发展良好环境。

——坚持社会促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搭建社会促进平台,发挥社会中介组织、新闻媒体、公众作用,凝心聚力,齐抓共建,共同推动品牌提升。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品牌规模明显壮大,品牌效应明显加强,品牌价值明显提升,跻身全省前列。

——质量水平显著提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7%,全市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4.5,政府质量工作满意度达到71以上。

——品牌数量明显增加。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达到1个,“中华老字号”和“辽宁老字号”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到5个以上,省长质量奖达到3家以上,有效期内辽宁名牌产品达到35项以上,省重点名牌产品达到3项以上,盘锦名牌产品达到40项以上。

——品牌效应持续扩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达到1个,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达到1个,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达到1家,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达到3个。

——品牌价值逐年提高。全市省、市名牌企业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20%以上,省、市名牌企业品牌总价值达到1500亿元,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品牌总价值达到150亿元。

——质量基础不断夯实。重点领域消费品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国家标准达到12项以上,行业标准达到15项以上,地方标准达到10项以上,团体标准达到15项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到74项以上,省级质检中心达到5家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政府培育力度

1.加强统筹规划。加强品牌现状分析与战略研究,围绕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制定品牌提升规划,实现重点领域突破。开展制造业企业质量状况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质量品牌提升解决方案。落实好以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政府质量工作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指标评价工作,适时发布区域、行业质量状况公报和全市品牌建设白皮书。(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推进品牌创建。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鲁班奖、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等国家级奖项及省长质量奖、辽宁省优质工程、辽宁名牌产品、重点名牌产品等省级品牌奖项。推进市长质量奖、盘锦名牌产品等市级品牌奖项的评定工作。推动各类产业园区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辽宁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夯实技术基础。加快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重点领域消费品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推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制修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与“互联网+”结合,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围绕区域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高水平的国家级和省级质检中心。建立和提升一批满足社会需求的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快石化和精细化工、装备制造业、仪器仪表等重点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4.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取消、下放质量准入方面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开展第三方放权评估工作,提高放权质量和承接效率。全面推行以“随机、公开、关键、信用、溯源”为重点的科学监管方式,实现动态和全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辽宁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录入工作,推进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健全质量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1.增强品牌意识。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将其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质量教育,落实质量责任,实施质量激励,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积极进行品牌建设,以市场为中心,发现市场需求,满足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维护品牌形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加强质量管理。研究质量品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导入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学习借鉴质量奖等获奖企业的质量理念和管理经验,加强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参与ISO9000、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提升质量基础。通过质量比对、质量管理小组、质量改进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技能,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造就高素质职业技术工人队伍。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等共性技术的研究攻关,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发挥社会促进作用

1.健全专业机构。联合市内各类中介组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服务机构。建立第三方品牌建设促进机构,发挥其在品牌研究、品牌展示和品牌推介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引导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品牌促进机构开展品牌基础理论、价值评价、发展指数等研究,推动我市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搭建服务平台。发挥品牌建设促进机构的独特作用,广泛联系专业机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搭建品牌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市场化运作,壮大数量规模,提高服务水平,为品牌提升提供更优质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3.推动互动交流。建立品牌建设交流机制,探索开展跨市质量品牌交流合作,鼓励我市企业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行业品牌交流会。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质检中心与企业开展合作,提高企业技术保障能力。组织品牌咨询和运营等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省内高端品牌广告策划和宣传推广活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开展品牌价值评价

1.完善评价机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省级部门组织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标准制定,逐步推动产品、企业和区域全口径参与品牌价值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指导企业持续改进提升品牌价值。(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推动评价实施。鼓励和引导政府质量奖、辽宁名牌产品等获奖企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品牌示范区参加国家级品牌价值评价活动,逐年增加盘锦企业入选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单数量。鼓励和引导我市园区、企业参加省级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牌价值评价,对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价值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引导区域和企业通过价值评价进行持续改进,指导区域和企业不断提升区域品牌的价值和效应。(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强品牌宣传推介

1.大力宣传品牌。加强对品牌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主流媒体要开展盘锦优秀自主品牌系列报道,讲好盘锦品牌故事。在“中国品牌日”“质量月”等活动期间,开展品牌主题宣传活动。支持各县区、经济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品牌宣传展示活动。鼓励企业扩大自主品牌宣传,展示质量品牌形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文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着力推广品牌。大力推广获得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标杆企业和品牌示范区在品牌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发挥优秀品牌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动企业和区域品牌建设。在工业产品应用方面对名牌产品进行重点推广,引导盘锦人用盘锦品牌。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览展示活动,推动盘锦品牌“走出去”。(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强化法律保护品牌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盘锦市名牌产品和名牌商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深入开展品牌保护工作,加大执法打假力度,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运用防伪溯源技术及手段,保护自有品牌。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完善自主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品牌保护的法规体系。(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和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行业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强化工作联动,推动工作落实。各县区、经济区及各行业品牌建设方案要与本意见有机衔接,做到协调一致、共同推进。各地区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品牌提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旅发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支持。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和名牌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建立稳定的品牌建设财政投入机制,品牌提升工作经费及品牌奖励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下同)、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辽宁重点名牌产品、辽宁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技术服务类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质量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将质量品牌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课程,支持高等院校开设品牌相关课程,培养品牌专业人才。鼓励品牌建设社会机构发挥作用,开展企业质量品牌从业人员培训,重点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品牌培育、管理、意识方面的能力,为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督查考核。市政府将品牌提升工作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绩效考核体系,由市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考评量化指标和考评办法。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质量工作专项考核时,增加行业品牌建设指标,推进品牌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