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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仓储(物流)企业 认定监管办法(试行)

2018-03-22 09:53:36 点击数:

 

 

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仓储(物流)企业

认定监管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为核心,以科学储粮、强化管理、规范服务为重点,以构建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的放心粮油产业链和覆盖城乡的放心粮油供应网络为目标,进一步提升粮油行业仓储(物流)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在全国粮食行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全覆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粮食行业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仓储企业、物流企业。

三、执行标准

放心粮油示范仓储物流企业一律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申报条件

申报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仓储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会员,属于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油统计入统企业,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出资企业申报。

(二)企业独立库区粮食仓容量设计能力在5万吨以上、油罐设计容量2万吨以上,仓房、油罐利用率达到70%以上。库区与污染源、危险源保持安全距离,库区内办公区、储存区、作业区、生活区分离,实现地面硬化、环境整洁,仓房油罐等设施和仓储物流机械设备性能良好,管理规范。

(三)企业各类人员须具有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健全,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储藏技术规范,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连续2年没有出现经营性亏损,照章纳税。

(四)企业有独立的粮油检测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具备检验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的能力。出入库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库存粮宜存率达到100%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业务环节实施全程质量控制,粮食质量档案健全。

(五)积极采用先进储粮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化、智能化储粮新技术。

(六)企业在3年内没有发生储粮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储备粮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政策性粮食保管没有出现“转圈粮”、擅自移库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实行属地化申报,由粮油仓储物流企业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申报,逐级上报,经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初审汇总后,提交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粮集团、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全国性大型企业集团的下属仓储(物流)企业,可由集团或总公司统一申报,也可分别在属地进行申报)

(一)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所需执照或证书均为副本复印件):

1.示范企业申报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基础信息报表;

4.企业承诺书。

(二)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

六、审核认定

(一)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全国性放心粮油示范仓储企业创建活动实行逐级审核,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内容真实性,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省级粮食行业协会

(二)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市县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三)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根据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审查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再次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认定的,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为放心粮油仓储示范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告知有关省级粮食行业协会和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放心粮油示范企的有关规定。

(二)示范企业实行年审制,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地粮食行业协会报送《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年审登记表》和上年度信息报表,经逐级审核上报至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三)各级粮食行业协会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示范企业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示范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和质量安全检查。

(四)对发生以下问题的示范企业,将终止其示范企业资格。

1.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或其他违规、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5.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五)对因上述问题被终止示范企业资格的,将通过文件或网站在相应范围内公告。

(六)示范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失效。若企业自愿继续保留示范企业资格,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七)示范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可用于企业宣传,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得擅自制作证书标牌,不得将已获得的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经营者。

本办法经自2018226日起试行,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