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走进协会

盘锦大米网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
电话:0427-2881581
传真:0427-2881581
E-mail:pjdmxh@163.com
协会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盘锦市粮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PANJIN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OR,缩写为:PAG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原粮、成品粮油、粮油食品、饲料的贸易、加工、储藏、运输、科研等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区域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党的最新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全市粮食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关系,维护粮食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加强行业管理,保护地域品牌,搞活粮食流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粮食安全和政府宏观调控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上级粮食行业协会的行业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邮编:124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粮食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实施行业管理,调查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提出发展建议,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粮食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粮食企业在执行粮食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资质评定或资质推荐,为粮食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论证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名牌产品推介活动和评审认证工作。
(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督促和组织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利益;
(六)引导教育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购销政策,做到合法购销,守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七)组织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行业各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八)参与组织粮食产销合作、粮油产品展销、粮食经济技术协作交流等活动,推广应用技术成果。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交易、产品展销、技术转让、信息交流等活动。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推广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利用互联网汇集和发布粮食、粮油食品供求与价格、市场流通、品牌创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实施“互联网+粮食”战略,推进粮食产业发展。
(十)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
(十一)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消费、科学消费。
(十二)培育和发展粮食经纪人队伍,指导粮食中介代理委托业务。
(十三)受理举报投诉,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维权打假活动,保护地域品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粮食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特殊要求情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相关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经研究可终止会员资格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通过协会刊物、协会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符合社团组织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与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粮食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