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走进协会

盘锦大米网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
电话:0427-2662315
E-mail:pjdmxh@163.com
协会章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走进协会 » 协会章程

盘锦市粮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盘锦市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PANJIN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GRAIN SECTAIN(缩写PJAGS)。本会是由从事粮油食业、涉粮饲料、粮食仓储物流及相关涉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盘锦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 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代表最广大会员的利益,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营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社会治理添砖加瓦,为粮食安全提供保障,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盘锦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联合党支部。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北环北街13号。 

本会的网址:http://pjrice.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调研行业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统计、评估论证、培训鉴定、展览展销、交流、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结和交流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会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调查研究会员企业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合理意见和正当要求,协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四)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坚决反对同行间制造传播谣言、恶意夸大炒作不良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引发行业危机的不端言行。督促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商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助、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六)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根据行业实际需要,引导会员企业合理定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七)结合行业特点,建立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诚信自律意识,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九)建立信息网络,在会员企业范围内开展统计工作,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十)促进会员企业交流与协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参举办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推广先进技术;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行业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 

(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粮油食品行业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五)其他特殊情形。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3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有损协会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3;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含驻会)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若秘书长为聘任制,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采用等额选举)。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协会内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参加或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含副秘书长)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若涉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收取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